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及其配套工程。

配套工程包括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主管部门职责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

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

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