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深圳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如下: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人均金额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除外),名下无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事等级信息。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并确认自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