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景观设计命名要求

道路景观设计命名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成结构

路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反映路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路名的类别属性。

含义明确

命名应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实际特征

命名应符合道路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使用规范语言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避免特定命名

一般不以人名作路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路名。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路名。

唯一性

路名应当一路一名,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找、易行。一路多名的路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路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路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尊重历史和现状

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传承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

保护历史地名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路名,一般不得更名。具有保护价值的路名应予以保护。鼓励利用历史地名资源进行道路的命名、更名。

其他规定

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命名应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

一般不得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某标志性地名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道路命名的规范性、清晰性和文化敏感性,以便于公众识别和使用,同时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