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景观设计命名要求
道路景观设计命名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成结构
路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反映路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路名的类别属性。
含义明确
命名应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实际特征
命名应符合道路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使用规范语言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避免特定命名
一般不以人名作路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路名。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路名。
唯一性
路名应当一路一名,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找、易行。一路多名的路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路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路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尊重历史和现状
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传承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
保护历史地名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路名,一般不得更名。具有保护价值的路名应予以保护。鼓励利用历史地名资源进行道路的命名、更名。
其他规定
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命名应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
一般不得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某标志性地名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道路命名的规范性、清晰性和文化敏感性,以便于公众识别和使用,同时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