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采购不得采购啥药品
餐饮采购中不得采购以下药品:
亚硝酸盐:
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等,这些物质在食品中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因为过量摄入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他添加药品的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得采购添加药品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也不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包括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这些肉类及其制品在采购和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程序。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这些食品和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必须严格把控其采购和使用。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这些物品无法追溯其来源和成分,存在安全隐患。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这些物品均不得采购和使用,以确保食品安全。
建议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