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博士学位认证

联合培养博士学位认证

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的认证情况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内是得到认可的。

认证机构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留服)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的认证。

认证流程

学生完成学业后,可通过中留服提交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

认证通过后,认证报告具有与国内高校学位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联合培养博士项目

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与英国诺丁汉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完成两校博士培养流程并通过双方答辩委员会认可后,可获得双博士学位或联合博士学位证书。

同济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的联合培养博士双学位项目,学生满足两校学习和毕业要求可分别获得两校博士学位。

认证材料

由于教育部取消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办理,对于联合培养博士等海归人员,留学服务中心也不再予以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