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测绘规定
石家庄房产测绘规则主要涉及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范围、精度要求以及测算方法。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他房产管理中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内容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房屋建筑面积的定义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包括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住宅楼、商住楼等,具体测算方法依据相关规范和公式进行。
测算精度及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s不得超过±(0.04√S+0.003S),式中Ms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²;S为房屋建筑面积,m²。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限差为两倍中误差。
量距应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过程中,以“米”为计算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运算时保留四位小数,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其他规定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产管理中的面积测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