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餐饮单位监管规定
山东省针对餐饮单位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有固定生产场所的食品小作坊、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小餐饮和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点。
生产经营要求:必须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与服务,确保食品安全,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的登记管理
登记程序:从事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的经营者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经营项目范围:必须在登记的食品品种和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连锁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统一品牌、食品或食品原料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
总部职责: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并落实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开展自查等要求。
门店职责:连锁餐饮门店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常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要求,个体工商户门店需按照相关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