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如评估地价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则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6万元。

征收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8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补偿安置职责

区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前需完成法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并依法申请征收。

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补偿安置方式

涉及村民住宅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并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政策文件依据

编制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并参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更新,具体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有所变动。建议联系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实施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