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什么有立法权
深圳之所以拥有立法权,主要原因如下:
经济特区的设立
1980年,深圳被正式设立为经济特区。为适应经济特区的发展需要,全国人大批复广东省人大可以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各项单行经济法规,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首次中央授权地方立法。
《立法法》的颁布及授权
国家颁布《立法法》后,全国人大保留了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权,并进一步赋予深圳较大市的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利用这一权限颁布了约40部各类法规。
特区立法权的扩展
2010年,深圳特区撤关扩容,特区立法权扩展至全市范围,使得关内外适用的法律法规得以统一,促进了宝安、龙岗等区域的经济发展,同时减少了行政执法成本和行政障碍,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
“先立法、后改革”的模式
2014年,深圳提出“先立法、后改革”的模式,通过立法来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特区立法权的先行先试作用
深圳特区在各领域的立法实践中,为日后国家的相关立法作出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
综上所述,深圳获得立法权是基于其作为经济特区的地位,以及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授权。这些立法权使深圳能够在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建设中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推动深圳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