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2. 目的和原则:

旨在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的需要。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3. 培训周期: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4. 培训内容:

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等。

5. 培训类型:

包括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

学历教育是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6. 经费和待遇:

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教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和差旅费按各地规定支付。

7. 考核与奖惩:

建立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对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

8. 学分登记和管理:

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继续教育学分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培训、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提升学习等。

9.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学分的教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

对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规定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中小学教师能够定期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