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配备标准
幼儿园老师配备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如下: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约为1:5至1:7,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约为1:7至1:9。
半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约为1:8至1:10,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约为1:11至1:13。
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基础上每班至少增加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3名专任教师。
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可配备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可配备1名保育员。
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根据班级数量设置,3个班以下设1名,4个班以上不超过2名,10个班以上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根据餐点提供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教师资质要求
所有主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关教育学或早期儿童教育专业背景。
助教教师至少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关儿童教育专业背景。
特殊教育教师配备
对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幼儿,应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根据需要增加保教人员。
实习教师配备
为提供教学实践机会和培养青年教师,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实习教师。
以上标准旨在确保幼儿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并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请根据您所在的地区和幼儿园的具体情况调整教职工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