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配备标准

幼儿园老师配备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如下: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约为1:5至1:7,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约为1:7至1:9。

半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约为1:8至1:10,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约为1:11至1:13。

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基础上每班至少增加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3名专任教师。

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可配备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可配备1名保育员。

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根据班级数量设置,3个班以下设1名,4个班以上不超过2名,10个班以上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根据餐点提供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教师资质要求

所有主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关教育学或早期儿童教育专业背景。

助教教师至少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关儿童教育专业背景。

特殊教育教师配备

对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幼儿,应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根据需要增加保教人员。

实习教师配备

为提供教学实践机会和培养青年教师,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实习教师。

以上标准旨在确保幼儿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并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请根据您所在的地区和幼儿园的具体情况调整教职工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