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空置物业费规定

青岛地区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如下:

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在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

对于连续空置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减免幅度。具体来说,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缴纳;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缴纳。

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后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特殊规定

根据一些地方的特殊规定,例如连续3个月以上无人居住、无装修的房屋属于空置房,空置房按20%缴纳物业费。

建议

业主与物业协商: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减免,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减免幅度合理且符合合同约定。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业主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以便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