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9年8月12日印发的,旨在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该规定共包含七章二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

政府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待遇与权利。

配备与选聘

每个班级应配备一名班主任,由任课教师中选聘。

班主任的聘期通常为连续1学年以上。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

选聘时注重考查班主任的作风、心理健康、沟通能力、爱岗敬业和组织管理能力。

职责与任务

全面了解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负责班级日常管理,维护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组织班级活动,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学生记录成长,实事求是评定操行。

与任课教师、家长和社区沟通,形成教育合力。

待遇与权利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基本工作量。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并在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

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培养与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组织岗位培训。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相关培养方向。

考核与奖惩

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

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附则

各地可根据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概述基于2009年发布的规定内容,具体实施可能随时间和地区有所变化。如需了解最新的规定或相关信息,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