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独生子女待遇
山东省独生子女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养老补贴
标准: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具体金额根据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但民营企业执行难度较大。
适用范围:包括企业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不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
每月奖励费
标准: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特别扶助金
标准: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退休补贴
标准: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护理假期
标准:对于60周岁以上的老人住院时,其子女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护理假期,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期每年可累计10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期是累计7天,在护理假期内,子女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优待
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这些待遇旨在鼓励一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一定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具体的发放标准和适用范围可能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