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测绘面积的计算规则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般规定

人防工程面积包括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共用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比例进行分摊。

人防工程面积以平方米(m²)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m²,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²。

不同楼层和基础埋深的计算规则

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

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

高层建筑:

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或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且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楼层为4层—6层且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特定地区的计算规则

山东省:

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

北京市:

防护区建筑面积按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心线围合而成的水平面积计算。

其他补充规则

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这些规则提供了详细的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方法,适用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实际应用中,建议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专业人士的建议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