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待遇

河南省的工伤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伤残津贴

调整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伤残一级:150元/月

伤残二级:140元/月

伤残三级:130元/月

伤残四级:120元/月

伤残五级:110元/月

伤残六级:100元/月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调整后的最低标准:

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

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

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生活护理费

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具体比例: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八级伤残为85%,七级伤残为80%,六级伤残为70%,五级伤残为75%,四级伤残为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的工伤患者在决定离开工作岗位时,将享有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需参考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具体的待遇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及时关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