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排放要高于住宅

关于餐饮油烟排放与住宅的距离要求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油烟排放口高度

餐饮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

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与敏感目标的距离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其他规定

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上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及相关设施。

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综上所述,餐饮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和与住宅的距离有明确的法律和技术要求,以确保油烟不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建议餐饮单位在设计和安装油烟排放设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