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红酒换取水泥干粉

企业用市场含税价97180元的自产红酒换取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并且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 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需要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然而,在自产产品换取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那么可以依据换入或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的抵扣金额需要根据红酒和水泥的公允价值以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确保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或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以便正确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还应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