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井高空排放规定

餐饮油烟井的高空排放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有明确规定。具体为: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建筑物高度与油烟排放口高度

当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规定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地方标准可能更为严格,例如北京市规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并且对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其他相关规定

高空烟囱必须高于周围建筑物2米,净长度必须长于15米,否则属于无组织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建议

新建餐饮单位应参考《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合理选择排口位置,确保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符合要求。

餐饮业客户在安装超低空油烟净化设备时,应确保其与风机匹配合适,以保证净化效果并达到地方排放标准。特别是北京市的餐饮业客户,需要特别注意地方标准中对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