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餐饮污染处罚标准

在中山,针对餐饮污染有以下处罚规定:

一般餐饮污染行为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处理不当

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收运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分类收集投放餐厨垃圾或混入其他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排放到市政公共设施

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排放到公共水域

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排放、倾倒餐厨垃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餐饮油烟污染

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处罚。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餐饮污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建议餐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