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农产品计算抵扣
餐饮企业在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时,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农产品经营企业购入的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
之前的规定中提到,农产品在领用环节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餐饮企业,因为餐饮企业不属于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