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监测排放标准
餐饮油烟监测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排烟管的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
采样时间:应在餐饮门店经营高峰期进行,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
数据有效性: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颗粒物最大允许排放量: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