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服务标准

南京市物业服务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服务收费

高档住宅(如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五项: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前四项服务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服务等级组合原则

综合管理服务和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

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

保洁和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

编制目的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合理、公开的物业服务标准,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能够真切感受到物业企业规范服务的价值。

化解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和认知差异而采取不同衡量标准所引起的矛盾纠纷,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实施与调整

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执行新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解释与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一套规范的物业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确保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能够明确了解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从而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